近年来,
随着公安机关不断
加大打击查处力度,
一些瘾君子动起了歪脑筋,
把汽车当成吸毒的庇护场所,
在高速公路港湾、
路边等地停靠吸毒,
以此来逃避打击。
来看看下面这则新闻↓↓
高速公路港湾不是“避风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在车内吸毒,
吸毒者不但受到行政处罚,
组织者将可能面临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刑事处罚。
敲黑板!!!
划重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什么是毒驾?
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的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加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毒驾造成的后果比酒驾更甚,对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巨大的威胁。
毒驾之祸
不仅害己,更易伤人
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成为威胁人们安全的一大“杀手”
吸毒后人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产生幻觉,会导致驾驶人员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
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
在现实社会中,从吸毒驾驶带来的危害性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醉酒驾驶。因此,我国对吸毒人员的驾驶证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
我国《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车内不是“法外之地”。
我们要对在车内吸毒
和毒驾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远离毒品,拒绝毒驾!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勿要“以身试法”,
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 云南禁毒